第11條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得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自行報名參選,或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前項自行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通部觀光局評選;其為推薦參選者,推薦者應另填具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局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