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第三條所列人員服務觀光產業滿三年以上,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二、對主管業務之管理效能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三、發表觀光論著,對發展觀光產業,有具體成效或貢獻。四、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以發揚賓至如歸之服務精神,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五、維護國家權益或爭取國際聲譽,有具體成效或貢獻。六、其他有助於觀光產業發展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前項候選對象對觀光產業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服務年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