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三、民宿經營者。四、導遊及領隊人員。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