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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10 頁-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礦場負責人應於礦場開工後三個月內會同勞工代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礦場安全守則,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場安全守則,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巡查時間、處所及巡查應行注意事項。二、災變發生時之救護及連絡方法。三、礦場公休…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礦場負責人應將礦場安全圖、礦場安全日誌、作業人員安全訓練資料及有關礦場安全之記錄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礦場內之機電房及油類儲藏所,應以不燃性物質或防火材料建築之,並視其規模之大小,設罝蓄水池、消防栓、消防器具或滅火用砂等防火設備。坑內油類儲藏所應與坑內火藥庫、機電設備及直井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並不得設置於主入風坑內…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煤礦或其他坑內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礦場,應使用煤礦准用炸藥及電雷管。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爆破後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檢查岩磐、工作面之安全情形及有無殘留之爆炸物;必要時應測定有害氣體或煤塵含量,並採取適當措施。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礦場各種機械轉動部分及煞車裝置,作業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突出之螺釘、螺帽、插銷或其他突出物。但因位置、構造或有適當之防護,不導致危險者,不在此限。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礦場裝設電機設備之處所,除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作業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設圍柵及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礦場有煤塵、粉塵、油氣或其他可燃性氣體之處所,其電機及照明設備,應視實際需要,採防塵或適當防爆型構造。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應即啟斷電源,並作適當處置。啟動電源後,應經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始可再送電。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斷,閉合必須緊閉,並應有電源啟斷後再送電時不自動啟動之裝置。礦場停止使用之電機設備,應截斷電源。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礦場負責人對於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該項作業之礦場作業人員,並應指定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負責指揮、聯絡及各項安全措施。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礦場內不得使用無標示額定電壓及電流值之電機設備及器具。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礦場高壓變壓器、高壓配電盤及其他高壓電機設備,應揭示高壓危險之警告標誌;高壓配電盤並應設置絕緣台,以利操作。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伏特以下。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或具有同等效力及強度之電線。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礦場負責人對絕緣用保護具、防護具及活線作業用工具,包括高壓橡膠手套、開關器操作棒等,應負保養之責任,以保持其良好之絕緣性能。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之人行通路與良好之通風及照明設備。九、應規定其捲揚重量。地下礦場之斜坑捲揚設備,應裝置坑道深度指示器。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之三倍以上。前項第三款安全率減少之測定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礦場負責人應將鋼索、礦車、三環鏈及插針,視實際使用情形,抽樣送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留存備查。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每日依下列項目巡迴檢查其捲揚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各檢查記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一、鋼索之磨耗、有無斷線、索頭及其繞捲在捲筒上平整情況。二、礦車拖板、連結器及三環鏈。三、捲揚機煞車器…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地下礦場應設置員工出入坑專車,定時行駛。搭乘專車時,除押車人員外,均應坐於車內;行駛中並嚴禁上下車。前項專車每日行駛前,應以空車行駛一次,確認安全後,始可行駛。搬運斜坑底之適當地點,應設置候車室;室內不得設置動力設備,並…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礦場作業人員除隨車人員外,不得搭乘重車及攀登行駛中之車輛。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報。使用裝運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每班工作前及每個月,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專業人員應實施工作前及定期檢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二、裝運機械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並禁止其他人員…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礦場設置架空索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索道所運吊斗之下端,除在停留場所外,應距離地面五公尺以上。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索道架設在電信線、動力線、鐵路、道路及房屋等上空時,應設置鐵絲網等適當之保護裝置。三、索…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2條 礦場使用架空索道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索道之靜止主索及緊張用鋼索之綜合安全係數應超過三,拉應力安全係數應在超過三.五至未滿六之間;其他鋼索之綜合安全係數應超過三.三(循環式索道應超過三),拉應力安全係數應超過五。二…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礦場設置專供起重用之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二、設置適當之防止過度捲揚及行走裝置。三、開始運轉時應有適當之信號,運轉中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四、應有專人操作;吊鉤或…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電機設備之危險部分應有確實堅固之防護設備。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每月應作一次以上之檢查;如有損壞,應即修復。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每日應檢查扇風機、壓風機、排水機及其他機電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檢查紀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坑內主要出風坑甲烷含量應在百分之一以下。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或作業人員發現甲烷或有害氣體含量超過前項之規定時,應即報告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煤礦場除立即改善通風外,應即停止…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應依下列規定測定煤礦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甲烷及二氧化碳含量;煤以外礦場應測定一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含量:一、每日開工前二小時內。二、停止一班作業後再行作業時。三、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地點前。四、作業中。前項第四…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在煤礦場坑內從事裝置、拆卸、修理機械或接續電纜等作業需用明火時,應於作業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督導下,測定該場所附近甲烷及煤塵含量,確定在安全限度內後始得施工。煤以外礦場,主管機關得指定礦場作業場所之全部…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礦場坑內各作業場所之風量,應視作業人數之多寡、甲烷或有害氣體之發生量、自然發火之可能性及坑內溫度及濕度因素,適時調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