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七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第57條 地下礦場應設置員工出入坑專車,定時行駛。搭乘專車時,除押車人員外,均應坐於車內;行駛中並嚴禁上下車。前項專車每日行駛前,應以空車行駛一次,確認安全後,始可行駛。搬運斜坑底之適當地點,應設置候車室;室內不得設置動力設備,並應揭示乘車時間及每車限乘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