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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17 頁-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6條 …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二、幫派分子。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需求,將視同作業受遴選人所需之專長、能力或適宜條件,以適當方式…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7條 監獄得因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監獄應將各作業單位視同作業者名冊公開於該作業之場舍,遇有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9條 受刑人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監獄得分派其參加舍房作業。監獄應依參加舍房作業受刑人之條件,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1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保險。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2條 監獄承攬工程,需用作業人數不敷時,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向鄰近監獄調撥。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3條 …用餐。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者為限。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4條 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或作業協力單位應立即護送醫療機構治療,並即通知監獄。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5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毒(藥)物、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7條 …行逾一個月。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戒護監外作業。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1條 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利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掌握受刑人狀況。如作業協力單位有需監獄協助處理之事項,監獄應派員前往處理。監獄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向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2條 …外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四、不得違反…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4條 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必要時得令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前項指定時段,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之。但經監獄、作業協力單位及受刑人同意,不在此限。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5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自理其出外期間交通及飲食,必要時監獄得給予協助。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6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日返家探視: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前項返家…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2條 監獄應將受刑人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於假釋報告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5條 假釋審查會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為外聘委員。除典獄長外,其餘當然委員因職務異動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行使職務時,典獄長得另指派適當人選擔任之。外聘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但有不適任…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8條 …釋審查會申請迴避。前項申請,由假釋審查會決議之,並作成紀錄。監獄應將決議要旨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受刑人不服第二項申請經假釋審查會之駁回決定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復審或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假釋審查會主席明知當然委員或…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0條 對於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退回之假釋案件,監獄於完備理由或資料後,應重新辦理假釋審議程序。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所稱逾四月,指以監獄陳報假釋案件之當月為計算基礎。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2條 假釋案件經法務部不予許可時,監獄應速將處分書交由受刑人親自收受,並製作書面文件供受刑人簽名及載明收受日期。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4條 假釋釋放前,監獄應給與假釋證書及執行保護管束相關文件,並告以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及違反規定得撤銷假釋。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5條 監獄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辦理假釋案件之矯正機關,由該受委託機關之首長擔任假釋審查會召集人,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國民補習教育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教育(以下簡稱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監獄得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依大學法及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推廣教育或其他型態之教育。前二項教育應以在監方式為之,屬…
-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監獄鄰近學校合適教師支援授課,並給予參與協助與合作之學校及教師適當獎勵。
-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教師應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擔任。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之師資,應由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之一者擔任。
-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應以面授或結合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等傳輸媒體於監獄內實施教學,並參考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布之課程規範訂定課程計畫。前項課程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學校所提…
-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所需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及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等相關事項,準用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教育法令。但監獄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或與監獄行刑性質相牴觸者,不在此限。監獄委託大專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