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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8 頁-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6條 …規定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單位辦理複評,並應將複評合格名單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7條 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獎勵。
-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8條 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不得同時向二個以上複評單位申請複評;經複評合格,公告為優良營造業者,其獎勵期間,不得再行申請。
-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9條 經複評為優良之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該複評單位考核或發現有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重大違規事件或第五條情事者,由該複評單位公告廢止其優良營造業資格。營造業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者,除撤銷其申…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18條 …業。(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八)冷凍空調工程業。(九)機械設備租賃業。(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 行政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一、產生者:指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且產生再生資源者。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4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4-1條 前三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得自行施作專業工程項目金額,適用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5條 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7條 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營造業之淨值,以其檢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8條 營造業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如下:一、其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登記資本額為當期淨值。二、其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前期淨值為認定。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營造業,於本辦法…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營造業承攬總額,以承攬工程手冊中工程記載表登記之已簽約而未完工工程之承攬造價扣除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金額(含保留款)後之總和計算之。營造業應檢附該工程完成估驗計價部分之統一發票提供核對。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及承攬總額結算表如…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10條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承攬總額按前條規定計算之。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11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12條 綜合營造業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之工程,經專業營造業申請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者,該工程金額得不計入該綜合營造業承攬總額。
- 行政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4條 …隊或工程隊拆除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三、對承攬違建之建築師、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未依法令議處者應予記大過。四、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准許違章建築緩拆或免拆者,應予記大過。五、對舊有違章建築於年度開始前,未依違…
- 行政營造業法 第1條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營造業法 第3條 …定義如下: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
- 行政營造業法 第4條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 行政營造業法 第5條 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費之收取、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懲戒事項、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之核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
- 行政營造業法 第6條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 行政營造業法 第7條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
- 行政營造業法 第8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一、鋼構工程。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三、基礎工程。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五、預拌混凝土工程。六、營建鑽探工程。七、地下管線工程。八、帷幕牆工程。九、庭園、景觀工程。十、環境保護工…
- 行政營造業法 第9條 專業營造業應具下列條件:一、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選擇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前項第一款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歷、人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營造業法 第12條 營造業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係指實收資本額。
- 行政營造業法 第13條 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四、營業計畫。前項第一款申請書,…
- 行政營造業法 第14條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 行政營造業法 第15條 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 行政營造業法 第16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