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6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6 頁
  1. 行政溫泉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
  2. 行政溫泉法 第21條 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溫泉計量設備、溫泉使用量、溫度、衛生條件、利用狀況等事項,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行政溫泉法 第22條 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其不停止利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4. 行政溫泉法 第23條 未取得開發許可而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未依開發許可內容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5. 行政溫泉法 第26條 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溫泉標章而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明顯可見之處懸掛溫泉標章,並標示溫泉成分、溫度、標章有效期限、禁忌及其…
  6. 行政溫泉法 第28條 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7. 行政溫泉法 第30條 對依本法所定之溫泉取用費、滯納金之徵收有所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前項溫泉取用費、滯納金及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8. 行政溫泉法 第31條 …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9.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溫泉水權登記,指對於溫泉之水依水利法規規定辦理水權登記,並發給水權狀者。
  11.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溫泉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
  12.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公共管線,指由溫泉取供事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線。前項公共管線之核准及管理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條例管理之。
  13.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
  15.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3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由下列申請人向原許可之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時,由讓與開發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及受讓人共同申請。
  16.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4條 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准之開發許可。三、繼承事實之證明文件。四、繼承人之溫…
  17.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5條 因讓與而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溫泉之水權狀。三、溫泉開發許可移轉契約書。
  18.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溫泉開發許可移轉核准之申請,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19.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申請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做成決定之次日止,不得逾三十日。但依前條規定期限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20.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9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之溫泉取供事業,其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申請,受讓人應符合該項之資格;未符合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21. 行政水利法 第42條 …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三、溫泉水源,家用每戶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前項用水,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得酌予限制或令其…
  22.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運:三年至五年。六、其他用途:三年至五年。前項各款引用水源為溫泉水者,除第四款但書規定屬一般水權外,其餘為溫泉水權,年限為二年至三年。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臨時用水執照,其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每次不得逾二年。但屬家用及公共給水…
  23.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二項所稱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溫泉之取用已顯著影響溫泉出水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二、以共同取水為目的,並設置共用蓄水池及輸水管線供給各住戶用水之集合式社區或聚落,其取用水者…
  24.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26.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本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前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
  27.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4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許可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所附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如屬公有地者,應檢附該土地管理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書函,如屬私有地者,則應依法公證。前項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如屬國有土地者,得…
  28.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5條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二、開發之位置、範圍、預定之溫泉取用量。三、土地使用現況圖、…
  29.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6條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二、現已使用溫泉之位置、範圍、溫泉取用量說明及使用事業類別。三…
  30.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