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溫泉開發許可移轉核准之申請,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