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准之開發許可。三、繼承事實之證明文件。四、繼承人之溫泉之水權狀。五、繼承人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