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溫泉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溫泉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公共管線,指由溫泉取供事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線。前項公共管線之核准及管理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條例管理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共管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