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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 頁-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檢測機構從事不明事業廢棄物採樣項目,其現場品保品管負責人、採樣員及安全衛生負責人,應接受四十小時以上之安全與應變知能訓練及三日以上之實務訓練。檢測機構從事前項以外之事業廢棄物採樣項目,其現場品保品管負責人、採樣員及安全衛…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機關(構)組織證明文件。三、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四、檢驗室地理位置簡圖。五、檢驗設施配置圖及平面圖。六、檢測人員任職、學經歷及必要之訓練證明文件影本。七、敘明申請之項…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檢測機構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應分別申請許可證。檢測機構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文件。前項申請許可證展延,檢測機構並應檢附檢測人員依第二十二…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檢測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展延應辦理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始得核發許可證,並記載其類別及申請檢測項目:一、書面審核:對檢測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二、績效評鑑:對檢測機構所申請之檢測項目,進行盲樣測試、實地比…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檢測機構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五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期間取得許可證之類別或項目,應於原許可證屆滿前六十日前補辦該類別或項目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於許可證有效期間,檢測機構…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6-1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檢測項目:一、檢測機構於檢測人員設置或經歷有虛偽不實。二、檢測機構於許可證申請檢測項目提報之實際檢測數據有虛偽不實。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6-2條 檢測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全部檢測項目者,於撤銷或廢止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或相同統一編號申請檢測業務許可證;其代表人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為任一檢測機構之代表人。檢測機構…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6-3條 檢測機構出具之檢測報告涉及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檢測項目之檢測報告。檢測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檢測…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檢測機構執行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一、以檢驗室所屬檢測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檢測。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四、每年一月三十…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應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之。但其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者,得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之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之。前項檢測報告簽署人之資格準用檢驗室主管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報告之期限與許…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檢測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檢測機構變更代表人,應於變更後九十…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測機構或採樣現場進行查核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檢測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核或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所…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應依規定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內將盲樣測試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前項盲樣測試,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以指定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參加國內或國際盲樣測試方式進行,檢測機構應自行支…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不得拒絕。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 檢測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檢測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4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六條、噪音管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八條、毒性及關注…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5條 檢測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檢測項目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該檢測項目之檢測業務。
- 行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或機構辦理檢測機構之輔導、審查、評鑑及查核事項。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三、驗證:指依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驗證基準辦理驗證服務。四、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鐵道局認可辦理檢測業務之機構。五、驗證機構:指取得交通部鐵道局認可辦理驗證業務之機構。指定產品應依交通部公告之檢測程序,向交通部鐵道局認可…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檢測機構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但依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二、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17025或國家標準CN…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可之日起三年;有效期間屆滿之日九十日前,得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間為三年。前項展延申請之資格條件、文件補正、審查及核發認可文件,準用第四條至前條規定。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申請之資格條件、文件補正及審查,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經審查通過者,由交通部鐵道局重新核發認可文件。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經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業務,並於認證範圍減列生…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檢測機構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或驗證機構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資料有異動情形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異動記載。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檢測機構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或驗證機構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人員有出缺、增補或任免之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檢測報告、審查紀錄、驗證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保存十年。但其他法令規定較長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交通部鐵道局應對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辦理每年業務定期查核及不定期督導;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依前項查核或督導發現有缺失之情形者,應依交通部鐵道局通知限期改善。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通部鐵道局辦理本法所定監督事項、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調查需要,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應配合提供認可範圍相關業務文件或資料;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令其限期改善或暫停辦理全部或部分認可範圍之業務:一、檢測機構之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二、驗證機構之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 行政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一、主動申請終止認可。二、經認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三、喪失辦理業務能力或有礙公正及有效辦理業務。四、執行認可範圍之業務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義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