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3條 檢測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檢測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