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檢測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檢測機構變更代表人,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檢測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