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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之一部或全部。
  2.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市政府: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3.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一、觀光旅館籌設核准轉讓申請書。二、有關契約書…
  4.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觀光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
  5.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院拍賣或經債權人依法承受者,其買受人或承受人申請繼續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於拍定受讓後檢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所有權狀,準用關於籌設之有關規定,申請交通部辦理籌設及發照。第三人因向買受人或承受人受讓或受託經營觀光旅館業者,…
  6.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交通部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事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申請。停業期限屆滿…
  7.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出租他人經營,其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如有違反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責任。
  8.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觀光旅館業參加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或委託經營管理時,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9.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觀光旅館業對於交通部及其他國際民間觀光組織所舉辦之推廣活動,應積極配合參與。
  10.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職工,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交通部協助之。交通部為提高觀光旅館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觀光旅館業應依規定派員參加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遵守事項。
  11.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觀光旅館業之經理人應具備其所經營業務之專門學識與能力。
  12.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並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
  13.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觀光旅館業為加強推展國外業務,得在國外重要據點設置業務代表,並應於設置後一個月內報交通部備查。
  14.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嚴加管理,隨時登記其異動,並對本規則規定人員應遵守之事項負監督責任。前項僱用之人員,應給予合理之薪金,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
  15.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三、詐騙旅客。…
  16.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觀光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重大表現者。三、改進管理制度及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者。四、外匯收入有優異業績者。五、其他有…
  17.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一、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者。二、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者。三、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者。四、維護國家榮譽,增進國際友誼,表現…
  18.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7條 交通部依本規則所收取之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一、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費新臺幣三千元。二、換發或補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核發或補發國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費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核發或補發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
  19. 行政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第3條 …立案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文件之下列觀光產業:一、觀光旅館業。二、旅館業。三、旅行業。四、觀光遊樂業。五、交通運輸業。六、特有產品及手藝品業。七、會議展覽產業。
  20.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21.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旅館業之設立、發照、…
  22.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經營旅館業,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旅館業登記申請書。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四、土…
  23.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旅館名稱非經註冊為商標者,應以該旅館名稱為其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其經註冊為商標者,該旅館業應為該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之人。
  24.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6-1條 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並註銷其旅館業登記證:一、於旅館業登記申請書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旅館業登記證。
  25.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旅館業得視其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餐廳、視聽室、會議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
  26.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旅館業…
  27.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必要時,得邀集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之申請登記…
  28.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29.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規則相關規定者。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逾期仍未改善者。
  30.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