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第35條 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出租他人經營,其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如有違反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