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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新市鎮開發規劃設計經費項目如下:一、新市鎮開發可行性規劃報告規劃費用。二、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劃費用。三、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規劃費用。四、新市鎮聯外道路系統規劃費用…
  2.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新市鎮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之可供建築土地。
  4.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4條 新市鎮土地標售時,押標金金額不得低於標售底價之百分之十;標租時,押標金金額按標租年租金底價計算。
  5.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5條 新市鎮土地標租年租金底價,以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計算。但為因應經濟環境之劇烈變化,或為配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引進需要,經專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核定屬重大投資計畫者,不在…
  6.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8條 新市鎮土地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租金或履約保證金。但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主管機關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並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
  7.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9條 新市鎮土地決標後,未得標人之押標金應當場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底價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8.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3條 …付土地使用費承諾書。前項使用費依承購人應繳未繳土地價款額度及新市鎮開發基金之銀行貸款利率按年計算。
  9.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施,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優先標售、標租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前項標售、標租程序,除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1.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有利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未於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之公告期間內,提出參與投標之申請,或雖已參與投標而未得標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但主管機關重行辦理標售、標租,而其標售、標租條件有所變更時,不在此限。
  12.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新市鎮特定區於實施整體開發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禁止變更地形,並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14.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新市鎮開發目的較輕之使用。
  15.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4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且開發主管機關尚無限期要求自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得於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修建或改建。如因非可歸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致全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建者,得檢具原有合法建…
  16.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場。六、停車場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七、倉庫。八、新市鎮開發工程拆遷戶興建與拆遷前相同用途之建築物者。九、其他供公益目的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第一款申請建築自用住宅者,以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
  17.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6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經合法登記之工廠,得以其既有廠地及毗鄰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並於增建完成後送請工業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項既有廠地,以該工廠於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存在者為限;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之毗鄰土地…
  18.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既有合法廠房,得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及擴充動力、增加設備。前項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者,以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之乙種或第二種工業區允許使用之工業類別為限。
  19.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依本辦法申請建築使用,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等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20.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積極開發新市鎮,以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特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21.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開發新市鎮之收入。三、土地、住宅、工商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租金收入。四、融資利息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22.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價購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
  23.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9條 …檢討時,應於主要計畫視實際需要指定下列地區辦理都市設計: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24. 行政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新市鎮就業家庭,於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同一戶籍內成員之一已成年,且於新市鎮範圍內就業六個月以上者。二、與前款同一戶籍內之成員,於該新市鎮所在及相鄰鄉(鎮、市、區)內均無自…
  26. 行政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係指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及由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
  27. 行政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順序辦理優先出售、出租住宅:一、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二、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新市鎮就業家庭。三、前款以外之新市鎮就業家庭。四、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
  28.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統籌辦理住宅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特設置營建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9.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30.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住宅基金收入。三、新市鎮開發基金收入。四、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