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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200 頁-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8條 …情報機關發覺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其相關個人資料。前項取得之資訊,非經各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不得公開之。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3條 總統府應配合下列事項:一、配合辦理外國元首、副元首及政府機關首長訪華期間、國家重要慶典、宣誓就職典禮,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二、提供總統、副總統預定節目行程規劃事項。三、配合辦理總統、副總統新聞採訪作業。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4條 內政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提供或協調地方政府協助總統府、安全維護對象官邸之消防安全措施與安檢事項。二、提供特種勤務所需消防及照明設備、器材支援與協助。三、提供特種勤務有關空中勤務支援事項。四、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未列舉之政府機關或應配合事項,得由主管機關協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構)、單位配合辦理。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7條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2條 …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2條 …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行政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視業務需要,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就具有第一項規定資格者,自行遴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任用之消費者保護官,應自任用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檢送該消費者保護…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6條 …行職務者,應知會該轄區之消費者保護官或其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出缺或因故致不能行使其職權者,關於該轄區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 行政反滲透法 第2條 …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
- 行政反滲透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 行政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7條 …查報告經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公開之決議,除含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外,應以公告或網際網路等適當方式公開之。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6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7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條 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特制定本法。有關財政紀律之規範,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財政紀律:指對於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俾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之相關規範。二、稅式支出: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5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準用前項規定。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6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7條 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8條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2條 中央對於財政紀律異常之地方政府,應訂定控管機制。前項異常情形控管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3條 各級政府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時應具體說明變更原因及對於目標之影響。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4條 各級政府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及舉新還舊以外新增債務之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辦理。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5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各級政府依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應於核定後公布之,並按月公布執行情形。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應按季於網站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