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8條 法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