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4條 法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