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6條 法規: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第16條 本辦法未列舉之政府機關或應配合事項,得由主管機關協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構)、單位配合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