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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利師法 第7條 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設立事務所。二、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三、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專利師受僱於前項第三款之法人者,應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第九條各款所列之業務…
  2. 行政專利師法 第8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建置專利師資料庫,登載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學歷及經歷。三、執行業務處所及地址。四、專利師證書字號。五、加入專利師公會日期。六、懲戒或處罰之種類、日期及事由。專利…
  3. 行政專利師法 第9條 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一、專利之申請事項。二、專利之舉發事項。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四、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五、專利侵害鑑定事項。六、專利諮詢事項。七、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
  4. 行政專利師法 第10條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5. 行政專利師法 第11條 專利師受委任後,應忠實執行受任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6. 行政專利師法 第12條 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7. 行政專利師法 第12-1條 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
  8. 行政專利師法 第13條 非領有專利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利師名稱。
  9. 行政專利師法 第14條 外國人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時,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應遵守我國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
  10. 行政專利師法 第15條 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主。
  11. 行政專利師法 第16條 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12. 行政專利師法 第17條 專利師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設之。專利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13. 行政專利師法 第18條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14. 行政專利師法 第20條 專利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15. 行政專利師法 第21條 專利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
  16. 行政專利師法 第22條 專利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會址。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之規…
  17. 行政專利師法 第23條 專利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決議事項。
  18. 行政專利師法 第24條 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19. 行政專利師法 第25條 專利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違反第七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裁判確定。三、違背專利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前項之懲戒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第一項之情事終了時…
  20. 行政專利師法 第26條 專利師應付懲戒者,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21. 行政專利師法 第27條 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
  22. 行政專利師法 第28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者,得依現有資料逕行決議。
  23. 行政專利師法 第29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24. 行政專利師法 第30條 專利師之懲戒處分確定後,專利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刊登專利公報,並通知專利師公會。
  25. 行政專利師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應設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專利師懲戒事件;其組織、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專利師法 第32條 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或僱用專利師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
  27. 行政專利師法 第32-1條 專利師將其專利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師證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8. 行政專利師法 第33條 專利師未加入專利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其受委任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不改正或不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令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
  29. 行政專利師法 第33-1條 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0. 行政專利師法 第34條 專利師公會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