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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6條 …契約之審定。十、經理人員及稽核主管之任免。十一、本公司營業用基地、房屋之建築或買賣之審議。十二、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集日期及事項之決定。十三、執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十四、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之核定。十五、子公司董事…
  2.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條 …,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3.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5條 …稅: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
  4.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
  5.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
  6. 行政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2條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
  7. 行政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2條 …共設施用地。四、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之古蹟及其坐落基地。但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國有者,不在此限。五、非屬國家有償取得。前項第四款本文所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之古蹟及其坐落基地,以其坐落基地…
  8. 行政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處務規程 第7條 …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行動科教館之規劃及執行。二、戶外科學基地之研習及經營管理。三、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四、科學教育衍生產品之開發、製作及推廣。五、國際科學教育之合作交流。六、科學教育之諮詢服務。七、館務之推廣…
  9.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36條 …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經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10.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二、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樓,得作為兒童遊戲空間使用。
  11. 行政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5條 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間為使其共有部分或基地之應有部分符合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比例而為移轉者,不受修正之民法同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
  12. 行政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第6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基於國家需要,無法報關,逕於軍事基地交付者,應於事後向海關提供資料,並適用前條規定,列入輸出入統計。
  13.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最小滯洪量:指建築基地應提供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最小總體積。二、透水、保水設施:指提供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或設施。三、滯洪設施:指建築基地內設置之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
  14.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3條 …其面積者;所稱之改建建築物,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15.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4條 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前項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一、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依申請基地面積計算。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
  16.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5條 …發展條例個別興建之農舍。三、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並已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17.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6條 …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18.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用戶配電場所,指基於用電需要,由用戶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空間,供作輸配電業裝設相關供電設備之場所。
  19.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輸配電業作為裝設供電設備之用;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一、新設高壓用戶。二、輸配電業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
  20.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所應依建築設計圖所示之位置放樣,並予釘樁定界。(二)配電場所基地及通道範圍內應予夯實整平,配電場所基地之基地地面標高,除依建築法規辦理外,應以已完成計畫道路之高度(即水溝頂高)為準,如無計畫道路,則以現有道路中心高度為準…
  21. 行政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5條 軍郵管理處因軍郵業務之需要,得分設基地軍郵局、隨軍軍郵局及軍郵轉運站。基地軍郵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管理員一人至二人,局員十人至十四人,郵務士、差十六人至二十人。隨軍軍郵局置局長一人,局員二人至四人,郵務士、差二人至…
  22.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2條 …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另定之。前項各類基地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以總量計算,不得依分區開發面積不足而省略評估;如屬分期開發者,第二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
  23.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3條 …下列內容:一、前言:(一)開發內容說明。(二)評估範圍。二、基地週邊現況:(一)都市計畫與週邊土地使用現況。(二)重大建設計畫。(三)週邊道路動線分析。(四)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分析。(五)停車供需分析。(六)大眾運輸…
  24.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前項範圍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為三百公尺,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5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七目之基地週邊現況分析,依下列原則辦理,並以附圖說明:一、週邊道路動線、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分析:停車場出入口與臨時停車區進出道路,其上下游與主要幹道相交之路口所圍成之區域內各路口。二、停車…
  26.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6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應依下列原則界定目標年時間評估範圍:一、評估年期:目標年期。二、評估時段:應針對前條各款交通系統背景尖峰交通量及建築物衍生最大交通量時段分別進行評估。前項各款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
  27.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應計算基地開發後衍生之各開發類型之人旅次、各運具之車旅次、小客車當量數、汽車及機車停車需求數等資料。
  28.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8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基地開發衝擊分析應針對建築物興建完成後,評估分析同項第二款第四目至第七目各類系統設施於目標年期之使用狀況或服務水準。
  29.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0條 …財產出租經營機構使用時,其租賃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但租用基地供建築房屋者不在此限。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經營機構向航港局申請續約,經航港局審核後,無下列情形者,得辦理續約:一、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經限期改善未改善。…
  30. 行政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5條 觀光旅館基地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六十。前項客房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已設立及經核准籌設之觀光旅館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