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4條 法規: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前項範圍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為三百公尺,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