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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6 頁-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主要…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一、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二、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三、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四、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一、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三、腳踏自…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一、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E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二、人行…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7條 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通道空間及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其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者,設置後人行道寬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最小淨寬之規定。二、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9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0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1條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2條 市區道路橋梁設計規定如下:一、橋梁之車道應配合橋梁二端平面車道配置佈設。二、在橋梁結構安全無虞下,應精簡量體、造型與周邊環境景觀協調。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3條 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一、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不得小於七公尺;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二、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4條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5條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6條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7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9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2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6條 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公共建設時,應預先獲得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其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辦機關應協調各該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依前項辦理未獲同意時,主辦機關應商請主管機關協…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交通建設,指鐵路、公路、市區道路、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智慧型運輸系統、纜車系統、轉運站、車站、調度站、航空站、港埠、路外停車場、橋梁、隧道及其設施。前項智慧型運輸系統,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公共建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需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
-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適用本規則之工程種類如下:一、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二、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三、機場工程。四、港灣工程。五、水庫及蓄水工程。六、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七…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5條 …事項。(六)關於本處辦公廳舍土木工程修繕事項。(七)關於所在區道路挖掘許可事項。(八)其他有關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工程之工務事項。三、建管地政科:(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與土地行政法規之研擬及解答事項。(二)關於加工…
- 行政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6條 …──────────────┐│\車種││一般公路││\│市區道路├─────┬─────┬─────┤│地點\││平原區│丘陵區│山嶺區│├─────┼────┼─────┼─────┼─────┤│小客車│一.○│一…
- 行政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16條 …坡度、彎度及道路與鐵路之交叉角度,依公路路線設計標準規範或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之規定辦理。如現有平交道,因受地形限制,無法改善時,得暫維持現狀,但應加強安全防護設施。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0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需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