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9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9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