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5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5條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