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3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3條 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一、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不得小於七公尺;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二、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