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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10 頁-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6條 …用途,僅成分配方之色素或香精香料不同。三、組合式產品為二以上化粧品,未能單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7條 化粧品產品登錄事項,除涉及成分變更者,應重新登錄外,其餘事項得以變更登錄辦理。
-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8條 化粧品產品登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仍有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之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登錄。
-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已解散或歇業,或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其登錄。產品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該產品之登…
-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11條 已完成登錄之產品,非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化粧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錄。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第4條 …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十之獎金:一、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之公告。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四、違反本法第八條第…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條 為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二、化粧品業者: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三、產品資…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前項之一定規模、產品登錄之項目、內容、程序、變更、效…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5條 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自行變更之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6條 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因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無可避免,致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微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不在此限。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情事,得限制化粧品…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7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用途。三、用法及保存方法。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六、使用注意事項。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8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化粧品之國外…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9條 製造化粧品,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前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0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法人…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1條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2條 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行通報,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前項所稱之嚴重不良反應,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暫時或…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件等資料,或抽樣檢驗化粧品或其使用之原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為前項抽樣檢驗時,其抽樣檢驗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管理,得對有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前項抽查、抽樣檢驗之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5條 化粧品業者疑有違反本法規定或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啟動調查,並得命化粧品業者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或命其產品下架或予以封存:一、逾保存期限。二、來源不明。三、其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6條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7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主管…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8條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或化粧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0條 …,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化粧品之宣傳或廣告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內容、方式之規定者,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宣傳或廣告規定…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2條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一、違反第六…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3條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一、違…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4條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6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