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10條 法規: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已解散或歇業,或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其登錄。產品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該產品之登錄狀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