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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3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設施設備,除依本標準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建築、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2.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4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3.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5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下列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加氫站: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三、加油站:幼兒園出入口(包括大門、側門)至加油站地界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
  4.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6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
  5.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7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一、室內活動室。二、室外活動空間。三、盥洗室(包括廁所)。四、健康中心。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六、廚房。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
  6.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8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一、寢室。二、室內遊戲空間。三、室內、外儲藏空間。四、配膳室。五、觀察室。六、資源回收區。七、生態教學園區。八、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
  7.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9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之規定限制:一、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
  8.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2條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活動空間依前條規定設置者,其個別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
  9.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4條 …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10.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9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11.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六目之2規定之限制。但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至少有一盥洗室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無障礙衛生設備規範(如附表)之各項規定;其衛生設備數量,得納入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衛生設備之數量計算…
  12.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29條 …得或籌設時之設施設備規定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前項幼兒園或其分班於改制或設立後,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或遷移者,應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前項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指建築法第九條各款所定之建築行為;擴充,指園舍增加…
  13. 行政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3條 …務組。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一、七十二人以下:不設組。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三、逾一百四十四人:教務組…
  14. 行政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4條 …四、逾五百四十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私立幼兒園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各組,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5. 行政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6條 …兒園,視需要配置,並由職員兼任。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16. 行政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7條 …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逾一百二十人者,專任。二、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三、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配置,專任。招…
  17.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設立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依本辦法設立或未依本法由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18.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核可設立,免依本辦法所定申請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19.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或公立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申請設立附設幼兒園分班者,除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外,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20.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下列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四、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
  21.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幼兒園或其分班之設立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22.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幼兒園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園內之明顯處所。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
  23.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應冠以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名稱,並載明附設字樣。七、幼兒園分班,應冠以該幼兒園名稱及分班字樣,非經核准設立之分班,不得使用分班或使人誤解為分班之名稱。
  24.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其分班應併同辦理。
  25.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增加招收幼兒人數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26.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辦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之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前…
  27.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停辦,應敘明理由、停辦期限、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停辦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幼兒園或其分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請停辦:一、未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
  28.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歇業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29.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應公布之裁罰相關資訊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並說明協助轉托幼兒之措施,及應妥善安置在園幼兒及員工: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或教…
  30.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