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4條 法規: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基本設施 第14條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