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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
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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