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二、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長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二、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