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設立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依本辦法設立或未依本法由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