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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 頁-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3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5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6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7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8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9-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3條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住戶(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
- 行政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5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 行政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6條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之未到期部分。依前項規定返還補償差額費之住戶,得向其他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
- 行政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5條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管理…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 行政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土地或設施更名登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國民住宅社區,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國民住宅出售當時之售價計算書載有各戶原持有面積者,得依各該計算書所載面積計…
- 行政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8條 …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前項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既有住宅評估類別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為優先。
-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6條 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
-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7條 …資料及文件。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除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應記載其名稱,及第四款、第六款免記載外,其餘應記載事項同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
-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2條 …照影本。但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三、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2條 …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條 …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4-1條 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4條 …人或使用人。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4條 …請人規定如下:一、新建無障礙住宅者,為其起造人。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者,…
-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5條 …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規定如下:一、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應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一個以上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或非公寓大廈類型之建築物,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二、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應以公寓大廈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
-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第三條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其申請補助經費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一、建築基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文件。二、建築基…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3條 …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申請結構安全性能…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2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