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