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6條 法規: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之未到期部分。依前項規定返還補償差額費之住戶,得向其他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