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93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32 頁
  1.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至少辦理一次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
  2.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四、權益保障。五、改進創新。六、其他依社會住宅相關法規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決議應受評鑑項目。主管機關應擬訂…
  3.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應依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進行,並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4.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7條 …知經營管理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時,其為民間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運核准,並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接管該社會住宅;其為受主管機關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者,依委託契約辦理。
  5.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8條 受評鑑者依本辦法取得之獎勵金,應專作辦理社會住宅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以供查閱。
  6.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已營運之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接管之必要者,應實施接管,並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及通知金融機構為必要之行為:一、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廢止興辦核准情形。二、民…
  8.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經營者及通知承租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受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名稱及地址。二、接管事由及依據。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四、接管人名稱及地…
  9.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5條 自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日起,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之經營權、財產管理權及經營者因履行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相關勞工權益,依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10.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7條 經營者對接管人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受接管社會住宅之負責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委任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11.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8條 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經營者因履行原興辦契約或所興辦社會住宅受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負責處理。經營者應將受接管營運…
  12.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1條 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接管之必要者,得終止接管:一、接管事由已消滅,且經營者證明能正常營運。二、經營者已適當安置或處理所服務之對象。
  13.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3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意見後,得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
  14.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者。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
  15.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二十年為原則。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1…
  16.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必要時,並補充調查國土利用現況。三、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直轄…
  17.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不動產,指政府機關(構)無償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之不動產。
  19.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條 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特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20.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六、住宅、都…
  21.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資產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
  22.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5條 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
  23.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24.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25.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關係。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事、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不得參與董事會就該個案之審議。本條例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二親…
  26.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計畫、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四、…
  27.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5條 …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28.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本中心設立後因受託辦理社會住宅業務之需要,得由政府機關捐贈公有不動產。但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採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之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
  29.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2條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