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九、其他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