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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13 頁-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4條 …會登記。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
-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18條 …市社會福利。(二)直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三)直轄市人民團體之輔導。(四)直轄市宗教輔導。(五)直轄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六)直轄市調解業務。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
-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19條 …會福利。(二)縣(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三)縣(市)人民團體之輔導。(四)縣(市)宗教輔導。(五)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六)市調解業務。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2條 …會登記。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
-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1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2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三公分。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5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一、團體名稱。二、成立日期。三、會址所在地。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7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8條 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9條 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4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會員閱覽。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以紙本或電子選舉票擇一為之,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採用: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列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二、按應選出…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7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在職業團體,其委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8條 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執行下列事項:一、現場說明或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二、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三、設置及檢查票匭。但以電子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四、選舉人或罷免…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9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0條 選舉票或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非屬人民團體提供。二、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或在罷免票上圈「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種。三、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被選舉人或被罷免人如有二人…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1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如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書寫二次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2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3條 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之規定者,其現任理事、監事如因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而解職,同時又以另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加入該團體者,在改選或補選時,仍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6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7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但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