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5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