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6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6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