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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 66 頁-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3條 法官助理工作內容如下: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四、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一、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二、高等行政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行製作。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5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7條 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8條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9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0條 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1條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2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參酌庭長(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6條 法官助理由聘用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甲等: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2條 …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第一項所稱律師具行政訴訟事件專門學識經驗,係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曾受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速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附件),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二年。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5條 …產及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一年八個月;兼為勞動事件者,逾五個月。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9條 …訟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因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訴訟程序。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0條 …行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或其他法定原因經執行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或依法應停…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1條 …事案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一、因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審判程序。二、被告在營服役或因另案羈…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2條 …訟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依行政訴訟法、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訴訟程序。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羈押、執…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6條 …或發問。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7條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0條 …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9條 …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71條 …關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準用之。辦理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之法官,得參與就該事件或案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4條 …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法官。二、律師。三、醫師。四、心理師。五、社會工作師。六、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家事調解所需相關專業之學經歷。七、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5條 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申請前三年內曾任辦理家事事件之法官。二、續聘或現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家事調解委員。前項聘任前之專業訓練…
-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5-1條 家事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每年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家事調解專業訓練課程或調解委員座談會至少十二小時。但初聘之家事調解委員,在初聘年度應接受之專業訓練課程或調解委員座談會時數,按其在該年度聘任期間之比例折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