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6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6條 法官助理由聘用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甲等: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