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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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