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5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5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