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6條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