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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7條 因法院之裁定有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或忍受一定行為之義務者,經命其履行而不履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命其履行及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裁定,應附理由,於裁定前應為警告。對…
  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9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之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
  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0條 …法事務官處理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其他法律關於法院處理相同事件之規定。
  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1條 …事件,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但命為具結之調查,應報請法院為之。
  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3條 …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其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時,前項文書正本或節本,得僅蓋該簡易庭之關防。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
  6.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4條 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7.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5條 …,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前項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對於前項裁定,得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再抗告。
  8.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6條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如由法院裁定無救濟方法時,仍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為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9.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9條 …事件及第六十三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10.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0條 …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法人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並應釋明其利害關係。
  11.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1條 …一、民法第三十八條之聲請選任清算人。二、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三、民法第六十三條之聲請變更財團組織。主管機關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社團之社員依…
  1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2條 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
  1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3條 法院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六十條第三項指定遺囑執行人、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得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1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4條 …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法院得…
  1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5條 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應囑託登記處登記。
  16.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6條 …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17.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7條 …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18.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68條 …人或出版人為之。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19.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0條 …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20.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2條 …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1.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3條 …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4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4-1條 …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2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5條 …事務、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事件,均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信託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聲請選任新受託人或為必要之處分事件,由原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前二項之受託人或原受託人有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2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6條 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信託事務之監督,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法院對於信託事務之監督認為必要時,得命提出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有關信託事務之帳簿、文件,並得就信託事務之處理,訊問受託人或其他關係人。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26.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7條 法院選任之信託監察人有信託法第五十八條所定解任事由時,法院得依職權解任之,並同時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27.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8條 法院選任或解任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時,於裁定前得訊問利害關係人。對於法院選任或解任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8.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9條 對於法院選任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9.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80條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於法院依信託法第六十條規定選任之檢查人,準用之。
  30.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81條 法院得就信託財產酌給檢查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受託人意見後酌定之,必要時,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