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53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司法事務官處理程序 第53條 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其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時,前項文書正本或節本,得僅蓋該簡易庭之關防。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